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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誰說檢察官跟法官不能告
作者: 菊水軒 日期: 2011.07.04  天氣:  心情:
看到最近一堆違法亂紀的檢察官跟法官,以及本身遭遇一些切身之痛後,發奮研讀六法全書,原來在咱們的法律條文裡,還有這麼一條~~

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本條是專門 告法官 告檢察官 告審判長 公設之仲裁者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告檢察官 告刑事警察 告警察 基本上屬法務調查係統(地檢署亦屬法務部管) 法院屬司法院系統管轄
(詳細網址介紹:http://sqrtw.freebbs.com.tw/viewthread.php?tid=2897&extra=page%3D1)

像我之前在軍中有個學長,因某個案子得罪了幾個檢察官,結果被檢察官天天傳喚到案,卻不要他說明案由,結我我那學長就一口氣連續提告180名的檢察官跟法官。

因每個被告的檢察官與法官,皆不得偵辦與審判與自己有關的案子,結果告到最後他的案子也沒事(本來就沒事,不過是小小的交通事故而已),一堆檢察官還要親自登門跟他道歉。

所以,當遇到那些違法爛紀的檢察官或法官,絕不能忽視了自身的權益,通通給他一塊告,最好是能創我學長的記錄,將台灣所有檢察官跟法官通通都告遍,這樣看他們還有誰敢再亂搞。

要學李敖大師,不爽就告~~誰說檢察官、法官不能告?通通都要告......

記得將本訊息傳給他人,給所有有這方面需要的人一展明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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