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多年的醫師課稅問題終於有解!財政部出具解釋令,明確限縮醫師申報執行業務費用 ,新規定只有醫院負責人或聯合診所個別開業的醫師的所得,可以用「執行業務所得」報 稅,扣除2成的執業成本,其餘的醫師屬醫療機構的「雇傭關係」,其所得必須以「薪資 所得」報稅,不溯及既往,最快明年5月報稅時醫師就要多繳稅了。
現行醫師「駐診拆帳」課稅規定,自1973年以來已行之多年,但因認定時有爭議,財政部 於2001年發布解釋,說明駐診拆帳指醫院與醫師「無僱傭關係」,由醫師提供專業知識與 技術,醫院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 報酬,並由國稅局依事實認定。
根據規定,醫生的所得性質若為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時可扣除2成必要費用,如今新解釋 令出爐,大部分醫師所得性質改為薪資所得後,報稅時只能扣除10.4萬元的薪資特別扣除 額,無法以「駐診拆帳」、「合夥」等其他理由,以執行業務所得方式打8折繳稅。
財政部為了補法令漏洞,部長李述德昨昨在卸任前夕簽核相關解釋令,未來不論是像長庚 等大型教學醫院,或是一般合資診所,只要不是衛生署登記的負責人,都將以薪資所得課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