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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4.06.02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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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法律知識(4)
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民法1049條)及判決離婚(民法1052條)
一方不願離婚
他方只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列舉之各款(共十款)事由 訴請法院判准離婚 例如 夫1與人重婚 2與人通姦 3對妻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何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就具體事件 衡量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 由法官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 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 判斷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第372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之決議及判例)或4{夫對妻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 或妻受夫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惡意遺棄妻在繼續狀態中 6夫意圖殺害妻 7夫有不治之惡疾 8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夫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或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 但---(民法第1052條第2項)
因此 要有第一項的十款事由等相關證據 或第二項之具體事證 訴請法院判准離婚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 應以書面為之 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登記 依最高法院75年第9次民事庭決議 認為係特別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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