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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0至2歲幼兒育兒津貼申請資格
作者: 月下老人嘉義梅山溫老師 日期: 2012.06.26  天氣:  心情:
0至2歲幼兒育兒津貼  申請資格       (父母至少一方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根據行政院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台內100070406號函

本育嬰津貼自101年1月1日實施,
因考量民眾對申請流程尚未熟悉,規畫半年緩衝期,
民眾只要在101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審核通過者,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申請方式:

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提出申請
(幼兒設籍不同鄉、鎮、市、區~~~請分別填寫申請表、分開送件)
(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
審核通過後,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
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

 

申請時主要應備文件:

1、申請人(未就業一方)身分證、幼兒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

2、申請人(未就業一方)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帳戶依各縣市規定)


3.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附居留證影本

選備資料:有特殊情況時準備~~
申請人如具育兒津貼申請說明第五點規定情事(無者免附),依實際狀況檢附相關文件: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在監執行證明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
□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
□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
□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之文件
有關申請案件之戶籍、未就業審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財稅、公費安置收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及其他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等資料,由政府相關機關直接進行查調及比對,申請人無須檢附資料。但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
1、0~2歲幼兒育兒津貼補助條件:

(1)、育有2足歲以下幼兒。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a經直轄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b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扣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二)經稅捐機關核定,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月)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101年18780元(18780元x12個月=22萬5360元)
 

2、0~2歲幼兒育兒津貼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4000元

3、綜合所得稅率20%以下每名兒童2500元。

4、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

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所稱【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
由各直轄縣市政府認定之。(與育嬰津貼不能同時請領,只能擇一申請。)

5、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為止。

 

0~2歲幼兒育兒津貼申請人資格:

 (1)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A、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B、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貨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C、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
由實際照顧一方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D、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一方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E、 未婚生子之婦女。

 
(2)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上開3.(1)A~E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
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惟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使得油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上開1、(3)所稱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準。

 

4申請人配合事項:

(1)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應備文件公審核,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
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2)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資格,直轄縣市政府,
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
申請人不得拒絕。

(3) 受補助期間,如重複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經查證屬實,應返還補助金額。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元申請單位申報:

A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B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C兒童領有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D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E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消息來源及相關檔案下載: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18&docid=2114

 

 

註:所得稅率20%以下~~是指【所得淨額113萬以下】
 
所得淨額=年度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100年度~
免稅額:每人82000元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元,夫妻15萬2000元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10萬4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27萬元
教育(大學)特別扣除額:每人25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10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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