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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0至2歲幼兒育兒津貼申請資格
作者: 月下老人嘉義梅山溫老師 日期: 2012.06.26  天氣:  心情:

0至2歲幼兒育兒津貼  申請資格       (父母至少一方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根據行政院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台內100070406號函



本育嬰津貼自10111日實施,


因考量民眾對申請流程尚未熟悉,規畫半年緩衝期


民眾只要在1011月1日至101630日前提出申請,


審核通過者,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起(最多追溯至10111)



  




 

申請方式:



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提出申請


(幼兒設籍不同鄉、鎮、市、區~~~請分別填寫申請表、分開送件)


(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


審核通過後,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


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或各直轄市、縣()政府社會局()洽詢。



 



申請時主要應備文件:



1、申請人(未就業一方)身分證、幼兒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



2、申請人(未就業一方)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帳戶依各縣市規定)




3.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附居留證影本


選備資料:有特殊情況時準備~~
申請人如具育兒津貼申請說明第五點規定情事(無者免附),依實際狀況檢附相關文件: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在監執行證明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
□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
□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
□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之文件


有關申請案件之戶籍、未就業審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財稅、公費安置收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及其他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等資料,由政府相關機關直接進行查調及比對,申請人無須檢附資料。但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


10~2歲幼兒育兒津貼補助條件:



(1)、育有2足歲以下幼兒。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a經直轄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b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扣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二)經稅捐機關核定,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月)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101年18780元(18780元x12個月=22萬5360元)


 



20~2歲幼兒育兒津貼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4000



3、綜合所得稅率20%以下每名兒童2500元。



4、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



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所稱【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


由各直轄縣市政府認定之。(與育嬰津貼不能同時請領,只能擇一申請。)



5、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為止。



 



0~2歲幼兒育兒津貼申請人資格:



 (1)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A、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B、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貨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C、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


由實際照顧一方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D、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一方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E、 未婚生子之婦女。



 


(2)如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上開3.(1)A~E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


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惟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使得油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上開1(3)所稱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準。



 



4申請人配合事項:



(1)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應備文件公審核,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


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2)查核兒童及申請人資格,直轄縣市政府,


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


申請人不得拒絕。



(3) 受補助期間,如重複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經查證屬實,應返還補助金額。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元申請單位申報:



A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B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C兒童領有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D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E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消息來源及相關檔案下載: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18&docid=2114



 



 



註:所得稅率20%以下~~是指【所得淨額113萬以下】


 


所得淨額=年度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100年度~


免稅額:每人82000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元,夫妻152000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104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27萬元


教育(大學)特別扣除額:每人25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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