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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分享)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0.12 天氣:
心情:
名 稱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 1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3 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
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
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
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
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4 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
,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
供應安全護衛。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
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
第 5 條 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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