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地院的書記官呂紹明,發現執行案件走完程序還有餘款沒人領,起貪念找人共謀冒名領款,兩年內詐領一千零七十三萬多元,平均每個月汙四十幾萬元;最高法院昨天重判十四年徒刑確定。
呂紹明(四十九歲)當過板橋地院的法警,後轉任書記官,2008年一月被派到民事執行處,半年後就對執行案件的餘款,動起歪腦筋。
呂發現,拍賣房屋、物品所得,還給債權人後若有餘款,應發還債務人;但有的債務人已死亡,財產須歸國有財產局,還有人因案「跑路」,有機可趁。
呂找友人王克正合作,偽造地院核發的假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參與債權分配,領取拍賣執行後的餘款,詐領逾千萬元;其中一名被害人是涉嫌掏空景文技術學院的創辦人張萬利,被盜領七十四萬餘元,張因逃亡國外被通緝。
王克正為漂白從法院詐領的錢,找男子王少康合作洗錢,要王少康也改名為「王克正」,到台銀板橋分行開立帳戶,存入詐欺款項;兩個王克正一起前往銀行領錢,王少康分到二到三萬元酬勞。王克正也被判刑十一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