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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以類聚?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3.01.11  天氣:  心情:
物以類聚?
~公開警告我誹謗?先去考大學法律系吧!!!

我還要妳們教我法律?哪些文字誹謗?
都是事實 並且為適當的評論啊~

她確實都是放裸露的照片啊!
可笑至極! [X-)]
我又沒說放脫光光~三點全露的照片!!!


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 看過嗎 
真實的惡意 聽過嗎? 
刑法第311條 讀過嗎?
[X-)]去看我日記吧?

妳若說我不懂法律 才是刑法的公然侮辱啦!!! [X-)]
妳喜歡遭判刑?還是喜歡自取其辱? [X-)]

What do you think who you are?
蚍蜉撼樹?
冗談じゃねぇよ!!!

 [)-D]妳唸過大學法律系 國家考試及格啊?
ps.
歡迎提告
不過 我會先反告妳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
最重本刑七年有期徒刑!!!
再另外提起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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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1-12 05:16
他, 36歲,台北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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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1-11 20:51
他, 38歲,新北市,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3-01-11 20:26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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