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這種人不判死刑還有天理嗎?
什麼時候我們台灣也能有這種"合理"的判決
還給被害者家屬一個遲來的"公道"
這種人不判死刑還有天理嗎?
http://news.epochtimes.com.tw/8/4/23/82629.htm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兇殺案.
當時23歲的本村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
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
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
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
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
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
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
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
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
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
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
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
卻被法官阻止.法官的考量是,
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家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
開庭時,犯人福田孝行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
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
,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這句對不起,
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
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洋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
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
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
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
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
的判決時,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洋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
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
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
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
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
個性沉穩內斂.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
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
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先生屏息.吉田檢察官說:
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
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拚命的爬往母親遺體的嬰兒
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
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
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
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
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
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
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
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
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
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
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 ,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
讓社會大眾更加瞭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
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
或許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他說:
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
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
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國家獨佔了刑罰權,
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
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
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的權利 .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
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
當時的總理,小??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
身為政治家的我們, 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總理因為?梗塞緊急送醫
不幸於5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
「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察審?會法」
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理由是:
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
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於將來,
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
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
終於探訪到差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
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
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
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
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
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兇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
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否認
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
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
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
被告向他宣稱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彌生以及本村夕夏並無殺意.
之所以沒有在一二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
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
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
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
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
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
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
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
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
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
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
福田被告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
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
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
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
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
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