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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所稅
作者:
向下特大C浪長空
日期: 2012.04.26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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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8條):
(一)營利事業免依本條例計算繳納所得稅之門檻金額,由現行金臺幣200萬元調降為50
萬元。(修正條文第3條)
(二)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於減除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
票之交易損失後,以餘額半數為所得。(修正條文第7條)
(三)配合第3條修正調降營利事業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門檻金額,修正調降扣
除金額,並修正法定稅率,由現行10%至12%調高為12%至15%。(修正條文第8條)
(四)刪除個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基
本所得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五)營利事業或個人倘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
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
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六)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度施行。(修正條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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