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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都更條例「公示送達」
作者: 向下特大C浪長空 日期: 2012.06.15  天氣:  心情:


內政部都更修法 重權利變換 納文林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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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晚報 –







【記者張健台北報導】內政部版都更條例修正草案昨〈十四〉天出爐,未來涉權利變換都更案擬須在建物全數拆除後才能預售,堪稱「文林苑條款」。內政部長李鴻源說,法律不溯及既往,文林苑案不適用新法規定。
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3月惹起爭議,引發社會關注,台北市政府因文林苑案發現都更條例法條有窒礙難行之處,邀請學者專家提出都更條例修正案,由台北市7名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共同提案;李鴻源也允諾將修正都市更新條例,下會期前送立法院審議。內政部今天公布內政部版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將函報行政院審議。
李鴻源在記者會揭示內政部版都更條例的7大修法重點,包括「強化資訊公開對等與民眾參與機制」、「改善多數決強制實施機制與積極強化程序正義」及「全面補強參與都更與現住戶的權益保障措施」等3大面向,含括了多數關鍵的「文林苑條款」。
本次修正,共經3次座談會、5次研修小組會議及9次跨部會與法規會聯席審查會議,修正草案業於6月7日提部務會報通過,昨日將函報行政院審議,預計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可函請立院審議。
文林苑案在取得建照後,建築物尚未全數拆遷完成前即辦理預售,因無法按實施進度辦理,影響所有權人和預售屋買受人等權益。李鴻源指出,新版都更條例草案明定,採取權利變換實施的都更案,須在建物全數拆除後才能辦理預售,違者可按次處以銷售金額30%罰鍰。
李鴻源表示,主管機關審議相關計畫後,在出現「重要變更」影響所有人權益時,可第2次公開展覽,讓所有權人有再一次撤回同意書的機會。至於同意書簽定時機、應記載事項等將另授予子法訂定,避免外界質疑同意書是「空白授權」狀況。
如何強化程序正義、改善多數決強制實施機制?李鴻源說,外界關切都更條例現行第25條之1規定,未能達全數協議合建者,針對少數不同意合建地主,實施者可申請主管機關徵收。對此內政部認為,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權、居住權的疑義,因此在這次修法中刪除,以維護民眾權益。
依據都更條例修正草案,都更成案同意門檻將大幅提高,李鴻源說,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例由現行1/10,提高到3/10或5/10;都更計畫同意比例由目前1/2到3/4不等,依劃定更新地區類別,分別提高到2/3到9/10。
李鴻源指出,對於強化資訊公開對等與民眾參與機制,都更條例修正草案以法令強制規定,確保重要的通知會交到所有權利人的手裡,如涉權利變換分配、補償金及土地改良物拆遷等重要事項,必要可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刊登公告。
李鴻源強調,內政部要修都更條例已久,「不是為了文林苑才修正」,因法律不溯既往,不可能用新法來處理文林苑案,至於文林苑案後續是否可能取法新法的「精神」,則要看執行單位,內政部也願提供協助,文林苑王家權利與另外36戶權益,都應都受到關照。20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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