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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2/2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5.02.24 天氣:
心情:
"我想問你關於一些法律上的問題 假設我工作前跟公司的單位主管而不是老闆 簽署一份協議書內容包含薪資待遇工作內容 以及假設違反契約要罰緯約金例如
工作未滿三各月離職要扣薪水 (範圍是實習天數大約依各月左右) 如果我未作滿三各月雇主真的可以扣我薪資嗎?"
問假設性的問題?:-?:-?:-?#-O#-O#-Ob-(b-(b-(b-(
其實 妳應該猜到問題的答案 就算我沒有答覆妳
公司的主管跟妳簽的契約書(協議書) 契約的當事人 應該是妳和公司(法人)
公司主管 是代理公司和妳訂僱傭契約 契約的法律效果歸屬於公司 法人本身不是自然人 一定要有人來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
公司 原則上 不會(也不需要)派董事長或總經理(公司負責人) 代表公司來和妳簽訂僱傭契約的 除非妳是應徵公司的極高層主管--副總經理或協理等
因此 所簽的契約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 原則上是有效的 除非有詐欺 脅迫 或意思表示錯誤等情事
雇主是公司的負責人(總經理或董事長) 依法代表公司 當然可以代表公司主張契約的效力
妳違約 他當然可以依約扣妳薪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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