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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2/2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5.02.27 天氣:
心情:
房子的所有權 由五個人共有 該居住(直接佔有)之共有人 若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而處分--將該房子出賣給第三人 只要成立買賣契約(債權契約)
就算尚未移轉所有權(其實 所有權的移轉 原則上 應該經所有共有人同意 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除非他偽造文書) 便構成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參照最高法院25年六月九日刑事庭決議)
其實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一項本文)
共有物之分割 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一項) 分割的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 得聲請法院判決分割
1 以原物分配扵各共有人
2 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扵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二項)
以原物為分配時 如各共有人 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瘦分配這 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三項)
其餘參照民法第819條 第823條 第824條---等民法以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
最近問法律問題的人很多#-O#-O#-O有些可能要慢慢回覆 老朋友或有急迫情形 我可以給電話 用電話比較清楚
:)>-:)>-:)>-有笑話的人 提供一下>:D<有人反應 日記都是嚴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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