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應該只重視加害人的人權 被害人反正已經不在人世了 至於被害人家屬感受 或許不在他們考量範圍 [:)]
這些 都已經三審定讞 證據確鑿 在牢獄關數年甚至於十數年 仍未執行死刑 法務部未依法執行 確以所謂死刑犯執行要點 做何時執行的依據 等於執行要點位階竟高過法律 高過法官判決確定的案件 妳這個媽只好用“時機未”到回答 [X-)]
在刑法未修正前 就應依法執行 沒有任何糢糊的空間 法律變成保護壞人 多年不執行 想想那些受害者家屬的心裡長期不安煎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