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昨天公布九十四年家庭收支調查,一年儲蓄超過十八萬元,就列入上層社會。
十年前上層家庭至少每年儲蓄超過廿五萬元,但十年後儲蓄門檻降低了,一家人存錢金額每年若超過十八萬元,儲蓄金額就已超過六成家庭。
主計處將台灣家庭按所得高低分為五等分,去年可支配所得最低的底層存不到錢,還得動用以往的儲蓄或借支度日;次底層家庭去年只存下三萬九千多元;中間一組家庭去年存九萬元;上層家庭存十八萬一千多元;最上層的家庭存下六十五萬多元。
要怎麼才能多存一點錢呢?主計處官員指出,從數字上觀察,「省」是省不了多少,還是得靠「賺」才行,一家人能多一份工作、多一份收入,才增加節餘、達到增加儲蓄目的。
官員指出,底層和最上層可支配所得約差五倍,底層去年一家平均可支配所得是廿九萬多元,最上層是一百七十九萬多元,最高為最低的六點零四倍,前年是六點零三倍,變化不大;但是消費支出差不到一倍,底層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十五萬多元,最上層不過廿六萬多元。
主計處指出,底層和上層家庭工資的差距也不算大,主要差在家庭內的就業人口數,底層社會家庭賺錢的人平均不到一個人,但最上層家庭大多是雙薪家庭。
當然民眾也可以檢視自己是否花得太多,通常是檢討購物和娛樂等非必要消費項目。
去年國人平均一個人一個月的消費支出是一萬七千元,花在衣著鞋襪上其實只有五百八十元,花在娛樂上(含教育)是兩千兩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