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一個人,可以沒有理由,跟一個人分手,卻一定需要理由。 一定要有個名正言順的理由。 可以因為是第三者介入,因為他會打人,因為他賭博成性,有不良嗜好。 但是,有正當工作,無不良嗜好,人模人樣的另一半,不能輕易說分手。 即使你知道跟這個人沒有結果,你不愛了,還是不能,只要,先說分手的那個人,就是錯的一方。
為什麼我們不能,只因為我不愛了,就分手。
我們不能因為雙方的不勇敢,不願意改變現狀,就阻止對方追求幸福的權利。 我們只看到眼前兩人一起的日子很不錯,雖然明知不會有結果,但淡如水的感情,相敬如賓的關係,早已從愛情昇華成親密的友情,因為習慣,彼此熟悉對方的習慣,所以不願意,放開這段關係。
因為,我們不知道,改變了之後,會不會比現在更糟。
早已不愛的兩人,其實,可以有更多的機會,重新找到適合自己的真愛,只是因為習慣,把雙方拖住了,就這樣一拖再拖,等到真的放手時,也錯過了好多段,好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