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8,004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5/04/1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29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5/04/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5.04.19 天氣:
心情:
"用大鎖重銼後腦杓,造成腦震盪及多處傷口"至少會構成刑法第278條第3項的重傷未遂罪 刑法第278條第一項之重傷罪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6條本文)
無論是重傷罪或重傷未遂罪 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 就算被害人不提告訴 司法警察或檢察官 知有犯罪嫌疑 還是要主動辦案 檢察官並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下)
"從醫院回到家他卻與男友在門口並且要求和解,當天身體情況未恢復,意識不是非常清楚,加上本來就正在接受憂鬱症治療,也因為這件事不斷發病,請他們離開他們卻堅持要簽下才肯走.只好寫下和解書"
如果是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逼人簽下和解解書 則又構成刑法第304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屬於刑法第26章的妨害自由罪章)
因而簽下的和解書--屬於被脅迫而為意思表思(民法第92條第1項) 表意人得撤銷意思表示
就算在自由意志下簽的和解書 因重傷未遂罪 是非告訴乃論罪 如前所述 被害人(當然可以提出告訴)就算沒提告 檢警還是可以主動偵辦
把自己的名子寫錯一字 沒有偽造或變造文書罪的問題
標籤:
瀏覽次數:
292
人氣指數:
292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5/04/18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29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