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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4/2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5.04.29 天氣:
心情:
"不是拿在手上或放在購物籃裡"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所謂"竊取" 一般而言 係所謂 趁他人之不注意 以和平的方式 破壞一個舊的支配持有(事實上的支配監督關係)關係 建立一個新的支配持有的關係
因此 在店裡面拿了東西 如果不是放在手上 或購物籃裡面 而是放在自己的口袋裡面 本身主觀上不法所有的意圖 應該足以認定
縱使還沒有走出店門 就被發現 其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刑法第25條第1項) 足以認定 就算還有付款的機會
但從其主觀的意圖 和客觀的行為 把東西放在口袋 應該可以認定為已著手於竊盜罪行為之實施
刑法上 應該可以認定為竊盜罪的未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 法律上仍構成犯罪 可加以處罰
所以 警察說 不算偷竊 並不算正確
@};-@};-@};-
很久沒寫日記(儘管很多人喜歡看我的日記 甚至說看我的日記是她每天的功課) 也很少答覆留言(除了極少數 例外)暫時以禮物代替
有時 覺得網路交友 沒見面.沒聽到聲音 就像在交筆友一樣 像海市蜃樓 空中樓閣 鏡花水月般 不切實際 因而 有些意興闌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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