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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5/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5.05.23  天氣:  心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 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屬於傷害罪章--第23章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痲瘋病罪 乃廣義傷害罪)都是告訴乃論罪

其餘的傷害罪--傷害至死 重傷 義憤傷害 加工自傷罪---等等 則是非告訴乃論罪

提出刑事告訴 原則上只要有驗傷單和被告的資料--姓名和地址--足以辨別該特定的人就可以 有被告的身分證字號等更詳細的資料 當然更好

有在場的目擊證人或其他物證--例如兇刀或鋁棒---等行兇的工具上有被告的指紋則更好 因為被告有可能否認他是行兇的人

驗傷單只能證明受傷的事實 至於誰是行為人--行兇之人 被告若否認時 會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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