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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開心證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7.01.18 天氣:
心情:
公開心證
--公開心證 表明法律見解 避免突襲性裁判!
"由於《智財案件審理法》第8條已明文規定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且「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技審官本於其特殊專業背景、對法院所提供的技術知識分析,既可定義為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機會,
亦可就民事訴訟法的程序保障法理而言,
有闡明、公開心證之必要。最高法院多件有關專利侵權的判決,亦均援引該條規定,
強調法院應踐行適當的心證公開程序。
因此,不論是《智財案件審理法》規定或
最高法院的判決旨趣,都是讓技審官公開受當事人檢驗的法理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
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有空 繼續寫...
ps.
無能的空心政府 阿斗總統讀稿英...天怒人怨!Shame on her!!!
很久很久很久沒看留言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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