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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7.07.03  天氣:  心情:
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
--追究法官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法官違法濫權,枉法裁判,除了應該被彈劾、糾舉,接受懲戒的處分,負起行政責任外,
應負起中華民國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之刑事責任。此時,監察委員應依監察法第15條
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等規定,對於違法濫權,枉法裁判的法官,予以移送法辦,提出刑事告發!檢察官更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主動偵查!

法官或檢察官不是只有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觸犯貪汙治罪條例,收錢被逮,人贓俱獲或證據確鑿時,才須要負起刑事責任!
法官枉法裁判,檢察官濫權起訴或不起訴時,仍應負起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為刑法)第124條和第125條之刑事責任。
蓋刑法第124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開臺北地方法院許泰誠等三名法官,另外觸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不處罰罪,屬於想像競合犯!

再者,監察法第1條規定: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而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另外,監察法第15條規定: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監察法第19條也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監察委員乃公務員,仍應依法執行職務,而依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知道相關的法官涉及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依法有告發之義務,應將相關務員移送法辦,並提出刑事告發!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開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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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7-04 15:45
她, 47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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