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日記,其實我很久以前就想打了 但說真的突然寫這麼一篇這種內容的日記,還真有點突兀,所以我一直沒有寫 最近看了一個朋友的日記,她給了我很深的感觸,以及讓我有想寫這篇日記的動力 在各位看這篇日記之前必須先說兩點: 一、這個話題十分嚴肅也相當無聊,要看請先有點心理準備 二、我並非精通法律,但以下引述皆有根據 且個人只是想抒發己見,並無班門弄斧之意 『人能不能隨便殺人 答案是不能 但是人類社會都有合法暴力組織 那就是國家 國家可以有軍隊 說真的啦 國家是人類社會中 最奇怪的存在』 在那個朋友日記裡的這段話,是我之所以想寫的原因 人能不能殺人?大多數的人都會異口同聲地回答說「當然不能啦!」我也如此認為 但,真的是如此嗎? 為什麼不能殺人,是因為殺人需要付出兩大代價: 外在的法律制裁 以及 內心的道德譴責 我相信我這樣講絕對不為過 如果一個人心靈極度扭曲,他必須藉由殺人來獲得快感、成就感 那麼他就會隨便殺人,他就成為了社會上的一個不定時炸彈 這時候他內心是不會有所謂的道德譴責,罪惡感並不存在於他心裡 此時,我們需要靠法律規範來制裁來懲處他 請注意一件事情,之所以可以懲處他,是因為國家存在的關係 換個角度說 而當一個國家極度動盪不安的時候,是不是很容易傳出暴動搶劫的失控場面? 去看看災難片、或者看看國際戰亂時的社會新聞畫面 為了求生存,人們會去不擇手段地搶東西、搶食物 不要懷疑,在那個當下,人甚至會為了自己而殺了對方 你說有沒有人會去制裁他?如果這個國家的根本已經動搖了,就絕對不會 當國家不存在了,當制裁的力量消失了,當求生存的渴望大於道德力量了 那不是能不能殺人,有沒有違法的問題了,而是『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講到這就不得不說法律中,有名的"卡爾尼底斯之板"了 (這也就是我國所謂的『緊急避難行為』) 西元前二世紀 有艘希臘船遇上海難,船上所有人都落海了 有位男子抓住了一片木板,所以保住了性命 這時候有另一個人為了抓住這塊木板而游了過去 這位男子心想:『要是兩人同時抓住板子,一定兩人都會沒命』 於是男子推開了想游向木板的另一人,然後眼睜睜的看著他溺死 後來這位男子獲救後,受到警察的起訴,但是最後卻被法官判無罪釋放 而這個案例,在後來就成了『卡爾尼底斯之板』的由來 而在我國刑法24條本文中明確記載: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以之行為,不罰』 另外追加記載著第一條但書『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講得興起,就讓我追加一下 卡爾尼底斯之板,嚴格說起來是人類為了活下來而做的利己法規 我們可以視為人性的黑暗面,或說自私的一面 那麼有沒有人性的光明面,無私的一面呢? 有的,美國與加拿大法律中的"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就是其中之一 何謂好撒瑪利亞人法呢?也就是給予對傷者、病人的自願性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 目的是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 該法律的名稱來自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瑪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例如在羅德島州,一名男子在一個露天音樂會上因食物過敏導致休克 在場的急救人員為他施行急救,但男子還是返魂乏術 事後,家屬以過失罪到法院控告急救人員,但法院運用好撒瑪利亞人法駁回 當然這個法律的前提,是適用於醫院及醫生診所以外所發生的醫療狀況 而在像義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好撒瑪利亞人法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 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德國甚至法例規定『無視協助提供的責任』是違法的 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 這邊要額外提及的是,很遺憾的,我國目前尚無此一法規要求 加上我國過多罪犯利用同情心來犯案 或像是被撞的被害者回過頭來指控好心救人的路人 讓我國國人變得冷漠、不太願意伸出援手、見死不救,實屬無奈
其實肚子那邊是很多肥肉....ˊˋ
基本上,我是覺得每個人都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 所以至少我不會幹譙妳 而且我也相信像我這樣觀念的人應該不少 應該是有雅量接受他人觀點的 而且如果就因為我寫出了我的想法 然後有人群起攻之幹譙我 我不會覺得難過,我只會為那些低素養的人感到可悲XD 就看妳囉~~不然寫個需要密碼或者只有好友能看的 再不然完全隱藏就好 日記是給自己抒發用的,而不是迎合大家用的,妳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