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決定要相愛」,這個日子的標準定義是? 從曖昧時期就應該列入考量範圍,還是開口說出「我愛妳」 才能夠在日曆上將那個日子標示記號? 還是該說,一旦我們認定自己陷入了「錯覺」裡, 那麼,定的那個日子,就該值得紀念。 老實說,我對於「紀念」這兩個字, 向來是不屑一顧的。 紀念上一段戀情的「相愛日」還是紀念上一段感情的[分手日] 還是紀念上一次心碎? 一段感情能不能真實存在,從來都不是靠著用心去「紀念」 就能無條件衍生的。 說穿了,牢牢去記下兩個人交往了多久時間這種事, 是只有付出比較多的人,才會犯的愚蠢毛病。 至少,在「感情回憶錄」裡,以往只有我捧著熱騰騰的臉去貼上「 已經變心」的人冰冷的手掌和沒有溫度的心。 要紀念什麼呢? 紀念以往心碎的日子?心碎的原因嗎? 還是紀念那股溫柔死去的痕跡? 紀念那應該是留給老一輩的人來做的活動吧? 牽著手,已經掉了牙白了髮,卻還是牽著手,這樣的人,才有資格談紀念吧。
每一個紀念日,都是一個故事開始的「第一天」。 所以,我們對於「分手紀念日」 也應該要加以表揚吧?畢竟,那代表我們從一個「美麗的錯覺」 裡逃脫,並且極有可能再度陷入另一個「錯覺」裡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