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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2/1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4.02.12  天氣:  心情:
有些話如鯁在喉 不吐不快(五)

台 巴混血兒吳憶樺的監護權之爭 終在昨天塵埃落定
對父母雙亡的他 我們深感同情 但就法言法 依我民法第1091條本文
未成年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
應置監護人 民法1094條第一項規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
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 與未成年
同居之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二 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三 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同條第二項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或為未成年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吳憶樺今年8歲 前五年與外婆同住 後來回台灣探親 與其叔父夫婦同住 後產生間護權之爭
纏訟多年 對於其叔父夫妻(其嬸嬸與其並無血緣關係)對他的愛 我們不應質疑 但其外婆(與他
是直系血親 有濃厚的血緣關係)對他的愛 我們也不該有所懷疑
從另一個角度 大家強著要他 比起那些被拋棄 "舅舅不疼 姥姥不愛"的孤兒 他還算幸運的

我們祝福他

法院的判決 其實還算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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