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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1/0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6.01.04  天氣:  心情:
全民告發陳水扁,陳哲男和陳敏賢等貪官汚吏和奸商

陳水扁和謝長廷涉嫌從高捷,高鐵等弊案的奸商陳敏賢和殷琪財團或其基金會,直接或間獲得高達50億元以上的不法政治獻金!

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同法)第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同法第242條第1項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同法第228條第1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同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同法第255條 檢察官依第252條、第253條、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3、第254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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