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1/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1/14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01/1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6.01.11  天氣:  心情:
全民告發陳水扁,陳哲男和陳敏賢等貪官汚吏和奸商(十大國賊)之一

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同法)同法第263條 第25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於檢察官之起訴書準用之。

:-$因此,人民依同法第242條第1項提出告發後,檢察官應依同法第228條第1項開始偵查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貪官等)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同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並依同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5條第2項將起訴書>:D<送達給告發人!

就算檢察官依同法第252條、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 或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仍應製作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依同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將該處分書正本送達(:|於告發人

如果承辦檢察官或法官,對罪證確鑿的貪官汙吏,卻給予不起訴處分或判無罪:-$那麼,可以對該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O)提出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的告發

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款後段 :-$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陳水扁 令人痛恨到極點!X(:-L:-S

控告貪污,沒有立場,只問是非!
標籤:
瀏覽次數:249    人氣指數:249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01/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1/14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