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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2/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6.02.20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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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敬老津貼被駁回 電視台被撤照都可提起行政救濟
訴願法第1條第1項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權利被行政機關不法侵害 除了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外 還能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要求國賠 並請賠償義務機關 對有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公務員:O)(例如濫權撤銷電視台執照的前新聞局長姚文智)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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