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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1/03的日記
作者: Jenny~ 珍格格 日期: 2007.11.03  天氣:  心情:
吵架時女方如果掛了電話男方必須在1分鐘內打給女方
電話不通打手機總之不能氣綏屢掛屢打:D/
但是女方也要給男方面子每次掛電話次數不大於5次

公約條款暫時為以上這幾條可由女方無理由無時間限制的更改
男方有權利提出異議但是異議是否被採納最終解釋權在女方手裏

男女雙方簽名劃押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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