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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長官說話了!一鳴驚人....
作者: 鴨子 日期: 2011.07.28  天氣:  心情:
昨<27>日長官在開會中說到某位藝人的合約...彼此都說是"被害人"不知...."加害人"是誰?說到2年多來都借錢度日<不知哪位親友及鄰居那....麼有錢>本個案在於某些人身分"特殊"無法放下心中的"障礙"而寧可讓家人四處借錢度日!因合約糾紛而至法律事務所上班鑽研如何上法院打官司捍衛自己的權益!不過律師事務所沒做多久就辭了!原因在於無法適應期工作環境!加上旁人的異樣眼光!於是產生自己內心的壓力!...雙方均口沫橫飛!!也未出示其合約內容!照"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參考!雙方均未實行"第三公證人"見證!而引起的糾紛!!所謂第三公正人指的是...法院.地方調解委員會.律師.各縣市政府法規室!均可利用!只要準備一式三份的合約寄往以上各單位備存<查>5年年內雙方有異議時可申請書面調出原文!<法院好像備存10年>屆時可讓第三公正人裁定!這樣可免因為身分特殊無法放下心中"障礙"而找不到工作借款過日的匛境!!
小鴨子不太能接受的一點是....不走演藝圈就不能養活自己嗎?沒別的工作能做嗎?就算是合約內容歸咎錯誤是在於自己!也可到其他工作廠所工作還債吧?信用卡也有清償條例!可分幾期償還!雙方只會狗咬狗一嘴毛!只會造成社的的價值觀感錯誤!對於自己並沒好處!雙方近日才提告!小鴨子想不清楚為什合約有糾紛開始時不告?都過2年多了才提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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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28 01:29
她, 52歲,台中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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