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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薑母鴨~再也不能吃了
作者: 偷來的浪漫 日期: 2008.03.30  天氣:  心情: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多吃兩碗薑母鴨也會有事?

判3月 可易科罰金

男子吳宗文去年1月21日中午,在台北市友人家吃完薑母鴨後,開車上光復橋卻駛向對向車道,與公車對撞,公車女乘客跌斷門牙、下顎骨折,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吃太多含高濃度酒精的薑母鴨,依公共危險和過失傷害等罪,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酒測值未達0.55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吳某酒測值為0.42,離法定0.55成立公共危險罪的標準還有段距離,不過法官認為,依警方處理車禍的測試觀察紀錄表,案發時吳某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反應遲緩,顯見酒後無法正常駕駛,因此仍依公共危險罪論處。

判決書指出,吳某在檢方偵訊及法院審理時,皆對酒駕肇事坦承不諱,車禍發生時,吳某困在車內動彈不得,並向到場處理的員警承認自己就是肇事者,表示因閃避機車不及,才會撞上公車。

交通法庭法官認為,吳某應知道「酒後不開車」的規定,卻知法犯法,又傷及無辜乘客,事後又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應加重量刑,但考量被告自首犯行,又無前科,故判3月徒刑。

至於同列被告的胡姓公車駕駛,法官認為吳某突然駛向對向車道,胡某不可能來得及反應,因此認定胡某開車已善盡注意義務,判決胡某無罪。

讀後感
看完這篇報導說實在被被抓到實在有夠衰的~哈.就法條上解釋公共危險的解釋公共危險罪的定義.就是行為人之行為
之發生恐生損害他人之權利之情事.
第 185- 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判決當中其實這個倒楣當事人是可以不用衰到還去上法庭.就可能所生之損害賠償女乘客所必須的醫藥費和
公車被撞壞的部分就好了.其實在微罪不舉的情形下.檢察官可以做職權不起訴的動作.讓當事人的損失少一點

其實在這篇報導貫穿中醫個法律的基本理論那是信賴原則
行為人實施某行為時,尚可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將採取是當的行為,以避免結果之發生,如果此種【信賴係屬相當】,則其後如有結果之發生,則行為人所造成他人法益侵害之結果,不必負責。

其實今年修正刑法第185.184就是專門為這樣的可能發生的行為而訂立.其中的立法理由就是要防範酒醉駕車
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前陣子藝人洪其德鬧上社會新聞版面也是因為酒駕.不過她可能面對的刑責可能在7個月
以上.要是當初他能夠不開車我相信在往後的電視節目.我們還能看到他的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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