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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給身分證看的男人(呂秋遠律師
作者: 劉阿漢 日期: 2014.10.25  天氣:  心情:
她到現在還是不知道,為什麼1段感情,到後面竟然是在地檢署收場。她在1年多以前認識他。那時候,剛分手不久,心裡就像是在大海中渴望浮木一般。他告訴她,他有多麼的孤獨與寂寞,又有多麼希望遇到心目中的那顆幸運之星,所以,他們很快就在一起了。
他經常沒辦法接電話,特別是周6與周日,但是她並沒有懷疑這一點。他自稱沒有臉書,她也沒有深究。他每天晚上在11點多,都會用電話或簡訊跟她說晚安,她覺得甜蜜。唯一讓她不開心的事情,大概就是自己的年紀,她已經39歲,爸媽一直催她要結婚,而他,卻一直冷處理。
她不想問為什麼,因為她知道答案不外乎就是「匈奴未滅,何以家為?」這一套說法,男人沒房、沒車、沒錢,怎麼結婚?說真的,她不在乎這些,但是對於他說的話,卻也一時語塞無法反駁,她只能等。

然而,那天晚上,禁不起她一再地請求,甚至以分手要脅,他突然拿了1張離婚協議書出來,告訴她:「我已經離婚了」。
在那張離婚協議書上,有他與另1個女人的簽名與兩名證人的畫押。
他說:「之前因為我有婚姻,沒辦法跟妳結婚,現在我已經離婚了,請妳不要離開我。」
她看了那張協議書,心裡碎成好幾片,但是隨即燃起了希望。
「所以你現在可以跟我結婚?」她問。
他沒有多做回答,只是抱緊她說:「我會盡快給妳1個交代。」

感情被騙拒認罪
這個交代來得很早,2星期以後,她收到了警察局的傳票,她是被告,罪名是「妨害家庭」,也就是所謂的「通姦罪」。為了這張傳票,她瘋狂的聯絡這個男人,然而手機卻已經關機。當她真的找到那個男人的臉書,才發現這個男人根本還沒有離婚,大頭貼就是他跟小女兒的合照。
而今,她坐在地檢署偵訊室門口,斜眼看著那個男人跟他的太太。她很想衝過去嘶吼,「你為什麼要騙我?」但是這樣的情緒,被等等要接受偵訊的恐懼蓋住,她的手不住的發抖,想像等一下會發生的場景。

法警傳喚她進去偵訊室,檢察官在訊問完她的身分後,簡單的告知訴訟上權利,開宗明義就問她:「妳是否有在3個月前,與那個男人發生性行為?」
她點頭,因為她不想說謊。
「那麼妳對於告訴人指稱妳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關係,涉犯《刑法》通姦罪,妳是否認罪?」檢察官問。
「我不認罪。」她憤怒了起來,「我不知道他還沒離婚!他今年還要我跟他結婚!」
檢察官看了男人一眼後問他:「這張離婚協議書與剛剛被告說的話,都是事實嗎?」
男人遲疑了一下,但是點點頭。

「你太太沒有告你,所以我可能要你當證人,如果說謊會有偽證罪的罪行,你仍然願意像剛才一樣陳述嗎?」檢察官問。
「我願意。」他嘆了一口氣,「這都是我的錯。我不願意她離開我,所以我說謊。」
檢察官沒有多說什麼,但是轉過頭問她:「妳為什麼沒有進一步看他的身分證?」
「我有!但是他一直說沒帶!」她瀕臨崩潰,「我怎麼會知道,那個男人會用1張離婚協議書騙我!」
「妳沒有確認,就是妳不應該了!」檢察官平板的說:「我建議妳還是跟對方太太和解,否則可能還是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那就給我法律責任好了。但是我不會認罪。」她突然冷靜的說。「1個被欺騙感情的女人,必須要認罪,無論如何,我做不到。」
然後,她在筆錄上簽名,頭也不回的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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