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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水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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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千萬別相信法院
作者:
菊水軒
日期: 2008.09.21 天氣:
心情:
文 / 法治時報
三、東方的法庭
透過法院與陪審團的「公開」審判,耶穌、蘇格拉底都判了死刑,這是西方的審判與結果。
東方的呢?
翻開史記,兩則「審判」的歷史故事,告訴了我們,東方的審判,是當權者底下技術官僚的「遊樂場」,啟動的銅板,則是人性的玩弄與官僚的歪理。
李斯,秦始皇打天下的重要功臣,秦始皇先是拜李斯為長吏,沒多久,又拜李斯為客卿。
秦始皇聽了李斯之策,用「黑金」兩手策略,一手拿錢買通,一手用黑道暴力伺候,到各地諸侯轄下威脅利誘「名士」,為其陰通獻策。
「聽其計,陰遣謀士齏持金玉以遊說諸侯,諸侯名士可下以財者,厚遺結之,不肯者,利劍刺之」。史記所記載的這一段文字,可以證明,秦始皇與李斯二人聯手的「黑金」政策。
李斯的計謀,秦王大為受用。李斯對秦王的重要性,一直到統一六國後,「明法度,定律令」、「同文書,治離宮別館,用編天下」、「巡狩,外攘內夷」等一大堆的大規模重大施政,李斯都參與並扮演重要角色,是以司馬遷形容:「斯皆有力焉」。
這麼重要的建國功臣,在始皇死後,二世繼位,在與趙高權力鬥爭中,慘遭落敗。落敗的李斯,被趙高抓拿下獄,關在牢中,指其陰謀造反,李斯還很天真地希望「二世」能寐而赦之,所以,拼命寫「狀子」,希望皇上能念在他過去的功勳,饒他一命。
趙高等人,根本不讓李斯的「狀子」送到皇上手中,趙高很不以為然地說﹕「囚安得上書」。(台灣今日的司法,囚犯被告是可以上書狀給法官的,只不過,很多法官都不太用心看,隨便 “附卷”了事)
接下來,是最精彩的一段「審判」過程,趙高為了逼李斯「坦白招供」,使出了「假開庭、真刑求」的狠招。
趙高先後派遣十多人,分別假冒「御史」、「謁者」、「侍中」,反覆對李斯進行開庭審問。
李斯每每不疑有詐,把想陳述的冤屈、受枉、曲抑,一古腦地全傾吐出來,一再強調,他絕無造反的心。
李斯每次只要一向「庭上」說明冤情,「庭上」立刻露出「真面目」,「審判」是假的,趙高派來的心腹,想把李斯打到不敢說實情,那才是真的。
趙高派來的心腹,假冒「庭上」,不容李斯說真話。
假「庭上」,一再下真毒手,每次一頓毒打,就是想狠狠教訓李斯,別笨到想向「皇上」告狀,想對「皇上」申冤。
李斯一再地受毒打與羞辱,再笨的人也會學乖,於是,他再也不說「實話」,反而是「自誣」一番,以便省去一頓毒打。
趙高利用「假開庭,真毒打」的手段,把李斯打得七暈八素之後,終於,深信李斯不敢再向皇帝討公道,不敢再說他是「冤枉的」,不敢再辯白自己沒有「造反」的心。
李斯通過趙高的考驗之後,趙高很開心地跑去告訴皇帝,李斯自己本人坦白招供,他想造反!
皇帝半信半疑,派出自己的親信,由親信親自開庭過堂,提訊李斯本人。
皇帝親信親自開庭,一驗明正身之後,即直接切入主題,問李斯有無造反之心,李斯一看,「誤以為」又是趙高的心腹,不知是決定自己生死的「關鍵筆錄」,乃為了逃一頓毒打,遂自己誣告自己「想造反」!
皇帝的親信帶回李斯本人的「庭訊」,皇帝高興得不得了,一直誇獎趙高,感激趙高,若不是趙高,他就給李斯「出賣」了!
司法審判史上,像趙高這般反覆利用「假開庭,真刑求」,來迫使當事人放棄「真相」的手段,是中國人的智慧高度表現。
按,台灣現行的司法,此一手法還是存在的,有心想替當事人開罪的法官,會一再地利用「開庭」,來騷擾事件中的重要證人,為了取得某些「關鍵證詞」或是讓證人「翻供」,法官會一再傳喚證人或當事人,一再重複一樣地問題,非取得他要的答案不可。
這種手法,其實,在刑事訴訟法中是不許可的,該法一百九十之條文明文規定。
問題是:中華民國的法官,一向不遵守刑事訴訟法,而且,最可怕的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法官,完全「無法可管」。
法官為了替當事人開罪或解套,一再地傳喚證人,這種「假開庭,真套招」,其精神上是直追一千多年前趙高害死李斯的手法。
再說,該禁止條文是說: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時,才不得再傳。
法官大人腦筋不明確,想再聽廳陳述,誰曰不宜!
李斯審判的過程,以「假開庭,真毒打」的手法,來折騰李斯,讓他不敢說真話,這是歷史上罕見的手法。
另外,漢朝周亞夫的審判事件,也值得一提。當時周亞夫買了五百具甲楯,準備作為陪喪用,不料,卻被誣為陰謀造反。當時審判者存心冤枉周亞大的對話,千古傳頌,周亞夫買了甲楯,是要用來陪葬,沒想到,審判者竟然指他,這些武器不是用來「地上造反」,也是要用來「地下造反」!
氣得周亞夫含冤莫白,百口莫辯,嘔血而死。
根據漢書上記載:「廷尉責問曰:『君侯欲反何?』亞夫曰:『臣所買器,乃喪器也,何謂反乎?』吏曰:『君縱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吏侵之益急。初,吏捕亞夫,亞夫欲自殺,其夫人止之,已故不得死,遂入廷尉,因不食五日,歐血而死。國絕。」
對周亞夫而言,五百具甲楯是「喪器」,是不爭的事實;但打從審判者的心裡,卻始終認定為「造反之具」。因此,即使是「喪器」,也會被解釋成「欲反地下耳」!
幾千年後的今日,這個現象仍普遍的存在著,尤其是殺人未遂案件。若是法官主觀認定其故意殺人,會說「茍無殺人之心,何必連砍十幾刀?」,因而判定其殺人;反之,若是法官認定其無殺人之心,會說「茍有殺人致死之心,豈有連殺十幾刀不死之疑?」,因而認定非故意殺人。
又,前些日子,有件通姦案件。同樣的情形,一審判無罪,認為「不能僅憑其孤男寡女在一室,就認定他們必有通姦之事」。但,二審認為,「茍無通姦之事,何必孤男寡女共處一室?」。
這裡,明顯違反刑法「罪行法定」原則。有多少證據,辦多少事。審判者不應在事實未釐清前,枉下斷語。明明是「喪器」,卻認定是「造反之具」;連砍數十刀,需先了解動刀的動機,是否刀刀命中要害,執意置人於死地?情殺、財殺、仇殺,還是單純的酒醉鬧事,都是必須深入了解的。
當時設立「審判公開」,其基本精神是「心證公開」。當法官「心證公開」,被告才能就其心證進行攻防。當法官公開審判,認定被告殺人,應一併將認定原因,公開說明。如此一來,雙方才能針對疑點,進行反駁與解釋,使得真理越辯越明。
雖然昔日周亞夫事件,令人感到荒謬。至少,當時的審判者,將其心證開誠佈公。反觀,今日多數的法官,不僅心證不公開,還以突擊式的判決,使得雙方當事人,沒有攻防、接近事實的機會及空間。
而法官論罪判處,不應以「反問句」的方式來進行,例如:「如果歹徒不是你,那還有誰?」、「這三千萬元,若不是回扣,那會是什麼錢?」。審判者必須明確的抓到證據,由法則去證明。即使我們從西方引進刑法、刑事訴訟法、罪行法定主義等等。但,幾千年來,從我國的起訴書、審判書中,「反問句」的方式,仍隨處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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