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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摸胸十秒終於有罪了
作者:
偷來的浪漫
日期: 2008.03.30 天氣:
心情:
事由
1彰化縣蔡姓男子自從被控告「鹹豬手」事件,在賣場摸女客人乳房十秒鐘,一審法官竟以短短十秒不足以引起性慾為由,而認定不構成強制猥褻,判決無罪,經過平面媒體及大眾傳播業,大力的放大之後,檢方順利上訴成功,在台中高分院日前改判蔡6個月有期徒刑,經減刑後三月,並須接受強制治療。
2.二審法官改判蔡男有罪的原因,在於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認為他有強烈性需求,同時無管道滿足他的需求,對有女性聚集的地方有特別需要感,故評估性犯罪為中高危險群,所以則有強制治療以免再犯。
3.彰化地院在去年8月間所承審的猥褻事件,在內衣賣場伸魔爪的30歲蔡男判決無罪後,被婦女團體強烈表示不滿。蔡男被控94年11月18日在一個內衣特賣會場中,他佯裝要選購女用內衣,竟伸鹹豬手先擦碰被害人左乳3次,再以張開五指強行捏乳房十秒鐘左右,經由被害人發現報警後送辦。
律師解析
1.上述蔡男經過地方法院無罪認定,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被認定有罪等原因,是承審法官對於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不同,對於客觀事實上有觸摸,且僅需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根本就不需要有強暴脅迫等方法,就可以成立本罪,
2.所以是有一點擴張強制猥褻罪的;有另一的見解表示,除要有客觀事實上外,必需還要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才有成立本罪,其中「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要與強暴、脅迫、恐嚇等相類似之犯罪行為。
3.經過上述分析後,顯然台中高分院採得是前者;地方法院則採後者。第二審台中高分院則以蔡男已經違反被害人之性的自主權,於是成立本罪,故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接受強制治療判決,所以對於「猥褻」的定義則相當嚴格。但是,地方法院對於蔡男摸胸十秒的「猥褻」行為,則以無法滿足達到性慾的需求,自不成就基本的猥褻行為了。
我的感覺
其實這樣的判決其實在要上訴到第二審之後.就其原判決就可廢棄了.但為何還能被報導出來
其實在他能說明地方法院的法官素質實在有夠差的.每次只要有讓噴飯的爆笑判決.只要讓記者
知道就可以拿他好好修理法官的無知.難怪在法院組織法第34條法官被分級.只要沒有這種爆笑
判決的法官才有可能升遷.法官的素質是否要好好整修一番.就目前的細節我不是很了解
但未來慢慢的這種爆笑判決在地方法院可能還是存在.
我想一個法律的適用是必須要用很多事情去補充法律的適用性.但不符合與社會之期待的判決
檢察官就必須主動上訴.不要讓社會大眾把學法律的人給看扁了.原來執行法律的人頭腦也是
如此這般
這次的法院組織法修都就檢察官能主動上訴和追訴的職權給加以修正
目的就是要把這種可能不實人間煙火昏庸法官所判決讓他給減少
未來~我想制度會對法官更加嚴格.只要有出現重大爭議的判決
法官就不用當了.記者也找不到爆笑判決.因為昏庸的法官會慢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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