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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罪推定原則
作者: 追風 日期: 2011.05.05  天氣:  心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再依刑法第110條規定一般毀謗罪之情形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者為毀謗罪
又以刑法第111條規定只要行為人之行為喜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客觀上符合該條件所規定之要件者縱足以造成毀損他人名譽之結果一不該當於誹謗罪之構成要素即期主觀上並不具備誹謗之故意及散布於眾之不法意圖另表見自由乃憲法11條明揭保障之基本自由
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前開各款是"可受公評之事".....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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