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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6/1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6.06.18 天氣:
心情:
檢察官即將對趙建銘求處重刑?求重刑?有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第449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其實,除了符合上開法律以簡易程序判決的刑事案件,檢察官的求刑,才有拘束法官的法律效力!
否則,就算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都只是欺騙不懂法律百姓的空談,笑話或騙局,因為對法官根本沒拘束力,被告都可能被判無罪而縱放!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第1款.一人犯數罪者。
:-$把趙建銘所犯的所有犯罪,全部調查清楚,再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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