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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7/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6.07.16 天氣:
心情:
警察(或行政機關)開罰單或科罰鍰的處分?可主張的法條
行政罰法第8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1/2,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1/2;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1/3,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1/3。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19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缺乏互信的愛情,是無法長久的!
沒有一場相逢是沒有意義的![-o<
@};-珍惜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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