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7/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7/18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07/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06.07.16  天氣:  心情:
警察(或行政機關)開罰單或科罰鍰的處分?可主張的法條

行政罰法第8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1/2,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1/2;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1/3,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1/3。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19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缺乏互信的愛情,是無法長久的!

沒有一場相逢是沒有意義的![-o<

@};-珍惜緣分!@};-
標籤:
瀏覽次數:235    人氣指數:235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07/1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7/18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