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狗為業 當心誤觸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496&txtgp=&groupkd=0 事由 志工檢舉屏東潮州屠狗工廠,由一名72歲的王姓男子經營,他和2個兒子,3人分工合作,一個開貨車到處抓流浪狗,一個拿屠刀殺狗、肢解狗兒,而爸爸負責交易!他們藉口經營養鴿場,在鐵皮屋內日以繼夜殺狗,初步估計受害狗兒1年高達5百隻! 72歲的王老先生看起來是滿臉無辜,面對記者詢問臉不紅氣不喘,而他的另一個身分是號稱最大狗肉大盤商,鐵皮屋就是他和兒子殺狗地點! 王老先生和他的大兒子,原本堅決不認罪,警方進入搜索後才坦承罪狀。王嫌兒子:「方式就跟殺雞差不多」,初步估計1年將近500隻狗受害,而這些狗部分是走失的家犬,但大部分都是營養不良甚至可能有病的流浪狗。 法律教室: 中國人將「物盡其用」這句話發揮淋漓盡致,凡天上飛的、地上爬的、海裡游的,只要能動的都能取之食用,乍聽之下似乎也無不妥,不過一個文明社會,對所食用的肉類還是要有所取、有所不取,因為我們不是動物,我們是萬物之靈,不該力行「弱肉強食」,像個野蠻世界。 舉凡民主國家,在現代化趨駛之下,對於動物或野生動物的保育均有相關法令,歐美不乏先進國家其國內立法甚至有將「殺狗」這件事當成犯罪行為處罰。台灣目前並沒有將殺狗行為當成犯罪處理,而僅依動物保護法處以行政罰鍰,拒不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每次處罰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殺狗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的毀損罪與竊盜罪。如果所殺害的狗是有主人的,即殺狗之人毀損罪就會成立,因為狗兒在民法上是「物」,有飼主飼養的狗即屬有主物,殺害行為足以令其不堪使用,當然會符合毀損罪,論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另外如偷他人的狗兒,則構成竊盜罪,最重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屠狗為業之人,還是早早改行,以免誤觸法網。 我的感覺 就現行的動物保育法為提到有刑責.乃僅止於一般的行政罰鍰.就立法 尚須有待加強之.立法之精神乃依當時社會之需要訂定罰責.罰鍰能讓不肖商人覺得痛養?再者就香肉的老闆要是處碰到刑責.僅能以竊盜或 毀損論處罪性.讓社會有對法律之觀感不好.生命可以當做一件物品? 101忠狗這部片影中.那個可怕的老太婆為了滿足自己的物質慾望 狠心想要殺死101條狗.到最後不是被抓去關?這再再顯示歐美的立法 已經將寵物視為生命.就立法的嚴謹是我們可以學習的 你可以不喜歡小狗.但不就代表你可以傷害小狗.傷害小狗你就會傷害人.別再拿好玩當可以傷害小狗的藉口了.不然準備吃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