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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扶助救助與補助
作者: 美美 日期: 2011.12.15  天氣:  心情:


扶助救助與補助

一、生活扶助:


1.扶助情形


凡低收入者,得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生活扶助,縣市政府自行
或授權鄉鎮市公所調查其情況,予以必要之扶助。原則上,給予現金,
必要時得予收榮;若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省市、縣市政府應予技
能訓練、就業輔導或創業輔導,輔助其自立。


2.扶助金額


目前台灣省與高雄市最低生活標準為六千七百元,台北市是七千七百五
十元,福建省金門、連江縣為五千八百元。目前各地區生活補助之金額
,有所不同,於下列表列之:










































地區 最低生活費用

消極性扶助
一般扶助


六十五歲以上加發
台灣省 6,700元 一款:6,700元(每人)
二款:4,000元(每戶)
兒童:1,600元(兩人為限)
三款兒童:1,400元
6,000元(每人)
台北市 7,750元 生活照顧戶:7,750元(每人)
生活輔導戶:4,000元(每戶)
6,000元(每人)
高雄市 6,700元 一類:6,700元(每人)
二類:4,000元(每戶)
孤苦兒童:1,800元
6,000元(每人)
金門縣 5,800元 一款:5,800元(每人)
二款:3,800元(每戶)
6,000元(每人)
連江縣 5,800元 一款:5,800元(每人)
二款:4,000元(每戶)
6,000元(每人)


積極性扶助:二、三款(類)或生活輔導戶、臨時輔導戶內就讀高中、職
      以上學校者每人每月加發4,000元。


3.申請手續


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可由本人或村里幹事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經審查通過即由鄉(鎮、市、區)公所按月發給生活
補助(可按月至公所領取或辦理劃撥直接將生活扶助撥入郵局帳戶)。
須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下:

(1)申請書(由公司所提供)
(2)全戶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3)全戶所得稅及不動產之課徵資料(向當地國稅局及稅捐處申請)



二、醫療補助


1.凡屬下列三種情形:


(1)低收入之傷病患。
(2)救助設施所收容之傷、病患。
(3)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父母)所能
 負擔者。


均可向縣市政府申請醫療補助,補助之標準,依其情形為醫療費用之百
分之百或百分之七十或百分之三十,但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住院醫
療者為準。但參加社會保險可得到的醫療補助者,不得申請之。省縣市
政府為落實兒童少年之醫療照顧,減輕其家庭之負擔。近年來陸續開辦
兒童少年醫療補助,省縣市政府並為增進兒童之健康,對於三歲以下之
兒童給予各項補助,詳情可洽各省縣市政府。


2.申請醫療補助之方法


(1)低收入戶之傷病患,得事先由其本人或戶長攜帶國民身分證吉私章向
 戶籍所在地之鄉政市公所申請核發醫療補助證,持住指定之低收入戶
 者醫療機構診療,如係申請住院用之醫療補助證,尚須檢附醫療機構
 之診斷書。

(2)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其本人或其撫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申請
 醫療補助時,應於出院之日起兩個月內填寫申請書(鄉政市公所索取
 ),檢附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書、醫療費用證明等文件,並攜帶國民
 身分證及私章向戶籍所在地之鄉政市公所申請核發醫療補助費,但其
 本人或其撫養義務人有不動產者,尚須檢附有關之課稅資料,逾期提
 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急難救助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亡或其他原因,致
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時,得向縣市政府申請急難救助,經准許後,以現金
給付。若死亡而無遺產者,鄉政市公所應予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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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15 13:46
她, 99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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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15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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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1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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