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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原來這樣也行?
作者: 菊水軒 日期: 2009.02.12  天氣:  心情:
昨天陪老爸看了那根針的出庭後續新聞,這時我才發現,原來人家講好的錢不給也是有罪的耶......只要推說放在哪裡而沒給也是要被檢察官叫去約談的。

原來~~~台灣法律還有這一條,那麼就不知道之前那些檢察官、法官、立委、前朝官員們答應要給我們而沒給的,是不是也應該比照辦理一下?(那是用什麼法條?~~~貪污罪 + 圖利罪 + 瀆職罪)

還是法律之前,只有特權罪犯才有此禮遇,因為可以官官相護,互相拿早假的證據,來相互掩飾其犯罪鐵證,然後就可以重罪輕判,或是無罪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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