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犯就算把錢捐給慈善機關,仍構成犯罪! 當搶銀行的強盜犯(被監視器拍得一清二楚,事後還承認畫面中的人就是他,甚至承認他就 是搶匪),得手後,法律上已構成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既遂犯!就算事後良心發現把錢 捐給慈善機關,燒掉,或藏起來無法找到,或是把錢送人或自己花掉(事後處分贓物的不罰行為)! "沒有一毛錢進入他的口袋" :-$法律上仍構成強盜既遂罪! 陳水扁夫婦承認把別人消費的發票,或家人買私人用品或消費--鑽表,圍巾,童書,汽車雜誌 ,吃三井日本料理的發票,拿來申報總統本人才能使用的國務機要費.等於第一家庭的吃喝 玩樂,都由公帑支付,全民埋單! 法律上構成貪污罪和偽造文書罪的共同正犯! 只要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法律上都是共同正犯(大法官釋字第109號)! 就法論法,陳致中和陳幸妤等人也是共同正犯!陳瑞仁其實並不公正,未依法起訴他們,更 未搜索,或向法院聲請羈押勾串共犯和證人的吳淑珍等人! 阿騙被查出貪污1480萬元,不代表他只貪污那些錢! 他昨天謊話連篇,魚目混珠,把機要費,機密費和特支費搞混,想騙人民! 無恥!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