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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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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1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1.10 天氣:
心情:
刑事判無罪,民事卻判敗訴(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O其實不奇怪![-X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過失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為限!
民事的侵權行為,原則上包含故意和過失
所以,行為人若對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未盡查證之責,引用有公信力的媒體,公開散佈
,儘管沒誹謗之惡意,不構成刑法的誹謗罪,
也可能得負擔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李遠哲要阿扁下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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