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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找到法律扶助基金會但不是免費義
作者:
美美
日期: 2012.03.03 天氣:
心情:
法律扶助基金會
一、受理階段:(請先電話預約) (一) 提出申請:申請人親自至各分會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理至各分會申請。
一、分擔金:
本會之扶助情形分為全部扶助及部分扶助,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中所列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之標準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內之人,本會得准予部分扶助,除特殊情形外,受扶助人必須負擔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為分擔金。
二、回饋金:
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取得具財產價值,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回饋全部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50萬-100萬元者應回饋一半;而取得財產為分期給付,其二年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者,應於二年後繳納回饋金。
三、追償金: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35條規定,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如受扶助人勝訴,分會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
(二)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1.身分證明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須附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以確認申請人的扶養或受扶養人數。
3.無資力者證明:全戶(含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二份清單需向國稅局申請,電話:0800-000-321),或可證明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文件資料;其它資力證明文件。
4.相關官司案件之資料。
(三) 至分會審查資力: 請攜帶相關文件,並填寫基本資料
二、初審階段:
審查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與申請人面談。
三、審查階段: (一) 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
(二) 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
1.是否淮許法律扶助。
2.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訴訟代理、狀紙撰寫、調解或和解之代理)
3.扶助律師之酬金數額。
(三) 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另以傳真及限時專送信函通知扶助律師。
四、覆議階段: (一) 申請人於收到決定通知三十日內,若對決定不服可提起覆議。
(二) 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三) 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
(四) 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扶助階段: (一) 通知律師:工作人員應於審查決定當日指派律師進行扶助事宜。
(二) 律師提供扶助: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
(三) 扶助終止或撤銷: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終止或撤銷扶助。
六、後續處理階段: (一) 扶助結束: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要報請總會核發酬金。
(二) 進行律師評鑑調查。
七、終止或撤銷法律扶助 (一) 撤銷扶助: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扶助。
(二) 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扶助:
1.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者。
2.於准許扶助後死亡者。
3.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4.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或對擔任扶助者為重大侮辱行為者。
5.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本市各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救助科:3368333轉2458、2459、2063、2064 ; 3373373, 3373375。
一、本會服務項目:
依法律扶助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1. 法律諮詢。
2. 調解、和解。
3. 法律文件撰擬。
4. 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5.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6. 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二、本會法定辦理事項如下:
1. 訂定、修正法律扶助辦法。
2. 規劃、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3. 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4. 推廣法律扶助教育。
5. 受理政府機關或其它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6. 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7. 其他法律扶助事宜。
三、本會各分會法定辦理事項如下:
1. 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准駁、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2. 律師酬金及其它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
3. 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爭議之調解。
4. 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
5. 執行董事會交辦事項及其它法律扶助事項。
四、其他工作事項:
(一)、轉介制度
1. 轉介至本會:目前本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機制,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轉介至本會。
2. 自本會轉介出: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二)、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0條第5款之規定,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包括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之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之勞工法律扶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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