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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2/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2.13  天氣:  心情:
就算分居(或分房)5年,也非我民法列舉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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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英賄選
抓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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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任何確切證據,就三更半夜開記者會栽贓?漏洞百出,羅生門!
陳菊,民進黨的選舉--錄音帶,兩顆子彈,光碟?爲勝選,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陳菊競選總部戴漁夫帽,見不得人,不領千萬檢舉獎金的5個青年軍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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