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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地方法院笨蛋行為
作者: 偷來的浪漫 日期: 2008.05.01  天氣:  心情:
台中地院裁定江連褔賄選光碟案無罪,其中最重要理由在於「到摳人」的錄音係非法取得,不具證據力,但這種刑訴法上的「毒樹果理論」其實並非絕對;法官執拗於法律程序的片段解釋,卻忽略實質正義追求,如此判決違逆社會認知,令人遺憾。

從查緝賄選的實務上來講,想查到現金、賄選名冊非常困難,候選人多半以發放樁腳費「化零為整」的方式達到賄選的目的。這件疑似賄選案,不僅拍到候選人疑似賄選畫面,還錄到音,輔以現場兩名證人的指控,在實務上其實相當「難得」,如此證據還遭法院以程序問題駁回,這無疑是查賄行動的一大打擊。

法官宣稱,相關錄音時未經過江連褔的「同意」,秘密證人也宣稱非為舉發賄選,所以侵害江連福秘密通訊自由,如此說法不無可議之處。試問,蒐集賄選證據需要行賄人同意?「不小心」錄到的音,是非法取得,證人宣稱要賄選蒐證,錄音內容才有證據力,這又是哪門子邏輯?

退一萬步而言,法官念茲在茲的毒樹果理論也非絕對,根據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證據排除原則」主要適用於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的侵害、干預,但與私人不法取證有別。

因為,若將私人不法取得的證據一律加以排除,不但會使被告消遙法外,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事之訟累,結果反而顯得失衡。此案證據由秘密證人提供,根據此判決意旨,根本可不適用證據排除原則。

從江連福在監視畫面中的肢體動作,到已證實未經變造的錄音片段,以及兩名在場證人的證詞,加上市代許坤照原先承認、後來又翻供的行賄說法,這件疑似賄選案的原有圖像到底是什麼,其實人人心中有譜,遺憾的是,我們的地院法官似乎看不清楚。


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法律裁判者自甘成為「法匠」的角色,正義又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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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5-05 23:37
他, 40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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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05-05 22:31
她, 36歲,花蓮縣,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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