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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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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3/2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3.26  天氣:  心情:
雇主沒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屬於犯罪行為>:)可以嚇嚇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另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X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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