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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4/1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4.12  天氣:  心情:
不懂法律,濫行提起民事訴訟,可能被罰錢!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3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濫行上訴,也會被裁處罰鍰喔!

第449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第449條之1
第二審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時,認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或僅係以延滯訴訟之終結為目的者,得處上訴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進黨的台南市長許添財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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