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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4/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4.16  天氣:  心情:
客運來回票,超過6個月無效?

民法第622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第659條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1.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2.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3.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4.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客運業者,不管是統聯或國光客運,通常會在他們出售的來回票或優惠票上,記載所售出的票,逾期--6個月無效.其實,這是客運業者所自行訂立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據上述法律和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除非他們能證明消費者對該契約條款,8-}明示同意,否則應屬無效!

:-$阿某猴:法律為了保障地位不相當,資力懸殊的契約當事人--消費者,規範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法律屬於強制規定!

請你尊重專業!:D/[-o<愛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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