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1,739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5/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06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5/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05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
壹、對於本案件有關刑法「重傷」法律定義和「自首」是否必定減刑之新、舊法適用問題,以及舊法之相關之最高法院判例和學說
ㄧ、不論採從新從輕原則,或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做為判決之依據
依民國九十五年七月ㄧ日施行之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前施行之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採從新從輕原則)。因此,無論新法或舊法,於本案件,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也就是被告之法律,做為法院裁判之實體法之依據。
二、對於本案件,有關被告行為時,刑法「重傷」之舊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學說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標籤:
瀏覽次數:
190
人氣指數:
190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5/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06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