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5/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06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7/05/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05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

壹、對於本案件有關刑法「重傷」法律定義和「自首」是否必定減刑之新、舊法適用問題,以及舊法之相關之最高法院判例和學說
ㄧ、不論採從新從輕原則,或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做為判決之依據
依民國九十五年七月ㄧ日施行之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前施行之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採從新從輕原則)。因此,無論新法或舊法,於本案件,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也就是被告之法律,做為法院裁判之實體法之依據。

二、對於本案件,有關被告行為時,刑法「重傷」之舊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學說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標籤:
瀏覽次數:190    人氣指數:190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7/05/0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5/06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