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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0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06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1

五、毀敗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判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肢體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初不以驗斷時之狀況如何為標準,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祇減衰其效用者,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

此外,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45號判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謂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一肢以上之機能完全喪失其效用而言,若臂骨雖經折斷,但醫治結果仍能舉動而僅不能照常者,:-$祇可認為減衰機能,要與毀敗全肢之機能有別,又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既設有專款規定,則傷害四肢之重傷,:-$自以有被毀敗之情形為限,其同條第四項第六款所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即不包括傷害四肢在內。

另外,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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